国务院已正式批准的国家发改委上报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提出,为保证今后核电站“退役”顺利进行,核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开始时,即在核电发电成本中强制提取、积累核电站退役处理费用。
该《规划》提出,要在中央财政设立核电站退役专项基金账户,在各核电站商业运行期内提取。
有关费用征收标准和执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
《规划》还明确,为保证核燃料的安全稳定供应,要建立天然铀资源保障体系,并制定方案征收乏燃料后处理基金。“十一五”期间启动有关研究工作,争取在2010年前开始实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