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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美印民用核合作协议闯关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08-04-11 | 来源:中国核电网
近日,核供应国集团45个成员国结束为期两天的会议,未能就是否取消对印度的核禁运达成共识。2008年8月1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同意与印度签署保障监督协议,美国随后向核供应国集团提交有关美印民用核合作的草案,期待核供应国集团能够修改规则以“网开一面”,解禁对印度的核贸易。但事与愿违,会议对美国的草案提出了约50条修正意见,美印核协议能否在9月初核供应国集团的下一次会议上见到绿灯尚不可知。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印度签署的保障监督协议是一个非常松散的、不具约束力的协议。协议条款中没有澄清印度的哪些核设施应该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也没有明确规定印度所有民用核设施与核燃料均需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永久、无条件保障监督之下。这已经引起国际防扩散专家的担忧:印度在享受《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签约国一切权利的同时,它是否还应该接受相应的约束?

    美国提交核供应国集团的草案更是一个模糊的版本,让相关各方很不满意。在美国提交的草案中,两个对国际防扩散至关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清楚的回答:印度满足什么条件,国际社会才可以对其核贸易解禁?什么情况下应该终止对印核贸易,以限制印度的纵向核扩散?草案没有要求印度做出停止生产裂变材料和停止核试验承诺,也没有提到如果印度进行核试验,其他国家是否应该终止对印核贸易。换言之,由于核燃料供应与印度进行核试验之间没有建立约束性的关联,印度可以不承担严格的防扩散义务。草案中也没有对印度遵守豁免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的硬性要求。草案甚至没有严格限制对印度的敏感核技术、设备出口,特别是铀浓缩设备、后处理和重水生产物项和技术,这无疑有利于印度核武器的数量和质量的提升。

    无论是出于地缘战略考虑还是商业利益驱动,美印核协议已构成对国际防扩散机制的重大冲击。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因而普遍要求对印度民用核设施进行核查,如果印度进行核试验或者不遵守保障监督协议就取消对印度核贸易的豁免,严格限制对印度的敏感核技术和核设备出口,并且对印度遵守豁免条款的情况定期进行评估等。这是在“生米做成熟饭”之前施加一些“降低损害”的措施。

    美国迫切希望为美印核协议清除障碍,以使之成为布什政府的外交遗产,但布什政府任内完成这一任务的困难仍然很大。首先是9月初核供应国集团能否就此达成共识尚不确定。其次,即使获得核供应国集团的许可,美国国内仍存在法律程序难题,包括时间难题和协议条款难题。根据2006年的《海德法案》,布什政府必须让国会有30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批准美印核协议,而国会计划在9月26日休会。另外,《海德法案》对美印核协议的防扩散内容增加了不少限制条件,协议能否在国会顺利通过也在未定之天。

    33年前,由于印度进行核试验,美国倡导、推动成立了核供应国集团,以限制核贸易。而今同样也是美国,为了地缘战略和商业利益而推动核供应国集团对印度打开“后门”。无论美印核协议的前途如何,美国在防扩散问题上的多重标准已遭世人质疑。(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副研究员樊吉社)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2008年9月1日第三版)
 
关键词: 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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