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框架顶层是原子能法。该法于1946年8月1日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下一层是联邦法规CFR10,即美国核管会导则。再下一层是美国核管会导则实施细则。最后一层是工业标准ASME和IEEE系列与原子能工业有关的标准。
俄罗斯
位于顶层的是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如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原子能应用法。然后是俄联邦政府和总统的法律执行文件。再下一层是原子能应用领域的俄联邦标准和规定。第四个层次是国家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在最底层的是操作文件。此外,俄罗斯核领域将军用和民用分开立法。
日本
日本于1955年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规定了本国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针。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原子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每个特定的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子法。
法国
核电在法国电力生产中占有绝大多数的份额,但法国并没有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其原子能利用及管理活动的立法是一个涵盖众多领域的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
德国
德国是以1959年《原子能法》为指导,由不同的法律、法令共同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原子能法律体系。目前,德国是核电大国中唯一在法律中确立“逐步淘汰核电政策”的国家。
中国
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国务院条例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9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