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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澄清与美的核能协议 责任法未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5-02-13 | 来源:商务部网站

2月8日,印度政府于发表声明,对与美国政府就民用核能合作达成协议做出了澄清,印度没有修改相关国家责任法,仍与全球标准一致。

上个月莫迪总理会晤美国总统奥巴马时就此议题进行了讨论,双方联合声明称对2008年9月的“123协议”取得了“重要突破”。印外交部表示,“印度和美国在民用核设施的责任方面达成了谅解,并敲定了政府安排的相关文本以实施2008年9月的123双边协议。

印美民用核能合作推进实施联络小组在去年9月莫迪总理访美后,已分别在印度、维也纳和伦敦召开了三次会议,并对《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CLND)》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是“相互兼容的”达成了共识。

印度CLND的核心内容是第17条,其中规定了核损害赔偿支付以后的追索权。但政府澄清说,第17条给予了经营者——印度核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性权利,但该条款并非法令性的,而是“授权性”的规定。此外,政府也在寻求解决国际和国内供应商针对CLND第46条所提出的关注,包括对运营商不利的补救措施,该规定不允许核灾难受害者到国外法庭寻求赔偿。

印度政府在声明中提出创建“印度核能保险池”,作为总体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该保险池是印度5家公共保险公司组成的财团,印政府通过或有负债的形式出资75亿卢比,在外国投资反应堆投产前的4至5年无需支付。财政部有望在短期内批准该项政府支出。报道称,很显然,美方联络小组成员通用电气和西屋公司未同意该保险池方案,因为其必须对商业战略做出重大调整。

印度政府还提议设立核责任基金。该基金的建立将持续十年以上,通过对已投入运营和新建核电站产生的电能对运营商征收费用。
 
 

 
关键词: 核电 印度 核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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